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财会类 > 初级职称 >

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第一章知识点:法的形式


2013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第一章知识点:法的形式

知识点四、法的形式和分类

(一)法的形式(法的渊源)——法的具体的表现形态

  我国法的形式有: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特别行政区的法、行政规章、国际条约等,注意法的形式、制定机关和法律效力(考试重点)。 初级会计培训

  法的形式及制定机关

形式 

制定机关 

法律效力 

常用名称 

宪法 

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大 

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法律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分为:
(1)基本法律——全国人大制定和修改,闭会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如《刑法》
(2)除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如《会计法》 

法律效力和地位仅次于宪法 

《……法》 

法规 

行政法规 

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 

地位次于宪法和法律,高于地方性法规 

《……条例、办法、规定》 

地方性法规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以及某些经济特区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允许范围内制定的适用于本地方的规范性文件 

低于行政法规,不得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 

《…地…条例》 

自治法规 

民族自治地方(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大有权依照当地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民族自治地方的司法依据 

  

特别行政区的法 

全国人大制定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特别行政区依法制定在该特别行政区内有效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行政规章 

部门规章 

国务院各部委及直属机构 

低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 

《…办法、决定》 

地方政府规章 

省级、较大市以及某些经济特区市的人民政府 

低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上级和同级地方性法规 

《…地…办法》 

国际条约 

国家之间 

  

注意:我国不实行判例制度,最高法院所作的判决书只是一种非规范性法律文件,不能作为法的形式。

  (二)法的分类(了解)

划分标准

法的分类

根据法的创制方式和发布形式

成文法和不成文法(习惯法)

根据法的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

根本法(《宪法》)和普通法

根据法的内容

实体法和程序法

根据法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对人的效力

一般法和特别法

根据法的主体、调整对象和渊源

国际法和国内法

根据法律运用的目的

公法和私法

【例题】下列关于法的本质与特征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法是明确而普遍适用的规范

  B.法是全社会成员共同意志的体现

  C.法凭借国家强制力的保证而获得普遍遵行的效力 会计初级职称考试8

  D.法是确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

【正确答案】A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法的本质与特征。法是统治阶级国家意志的体现,不是全社会成员共同意志的体现。

相关文章

无相关信息
更新时间2022-03-13 11:16:28【至顶部↑】
联系我们 | 邮件: | 客服热线电话:4008816886(QQ同号) | 

付款方式留言簿投诉中心网站纠错二维码手机版

客服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