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预习指导(13)
2013年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预习指导(13)
证券发行
一、证券发行概述
(一)概念和方式
(二)类型
1、公开发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1)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2)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200人的。(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
2、禁止折价发行。
二、股票发行的条件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条件
1、《证券法》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参见《公司法》规定的股份公司的设立条件。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2)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4)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6)有公司住所。来源北京安通学校
2、其他条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5个条件)
(1)发行人应当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2)发行人应当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3)发行人已经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4)发行人资产质量良好,资产负债结构合理,盈利能力较强,现金流量正常;
(5)募集资金应当有明确的使用方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
(二)公开发行新股的条件
1、《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新股条件
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2)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3)最近3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并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4)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公司对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必须按照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
2、《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
(1)一般条件(6个):36个月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并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2)配股条件:上市公司向原股东配售股份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拟配售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配售股份前股本总额的30%。2、控股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承诺认配股份的数量。3、采用代销方式发行。控股股东不履行认配股份的承诺,或者代销期限届满,原股东认购股票的数量未达到拟配售数量70%的,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已经认购的股东。
(3)增发条件:上市公司增发除了应满足一般条件,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最近3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以低者作为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的计算依据。2、除金融类企业外,最近一期期末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3、发行价格应不低于公告招股意向书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或前一个交易日的均价。
(三)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
1、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特定对象
(1)符合股东大会决议的条件。
(2)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不超过10名。
其他条件
(1)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90%;
(2)本次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认购的股份36个月内不得转让。
(3)募集资金的用途
(4)本次发行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的,要符合相应规定。
2、上市公司不得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形
(1)本次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上市公司的权益被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严重损害且尚未消除;
(3)上市公司及其附属公司违规对外提供担保且尚未解除;
(4)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36个月内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最近12个月内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5)上市公司或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6)最近1年及最近一期财务报表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所涉及事项的重大影响已经消除或者本次发行涉及重大重组的除外。
三、公司债券发行的条件
(一)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
1、条件来源北京安通学校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2)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额的40%。(3)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4)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5)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在公司法部分已经学过,略)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用于核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2、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报送的文件(略)
申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向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有关文件。
(二)不得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1)前一次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尚未募足;(2)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3)违反《证券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债券所募集资金的用途。(在公司法部分已经学过,略)
四、证券的发行程序
(一)证券发行的核准
发行人发行证券,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报送证券发行申请文件。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设发行审核委员会,依法审核股票发行申请。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应当自受理证券发行申请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作出予以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来源北京安通学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对已作出的核准证券发行的决定,发现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法定程序,尚未发行证券的,应当予以撤销,停止发行。已经发行尚未上市的,撤销发行核准决定,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证券持有人;保荐人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过错的,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责任。
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二)证券发行的保荐
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依法采取承销方式的,或者公开发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保荐制度的其他证券的,应当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机构担任保荐人。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规定的应当聘请保荐机构的事项有:(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2)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3)其他;
4、保荐机构资格
(1)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净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
(2)从业人员不少于35人,其中最近3年从事保荐业务的人员不少于20人;
(3)符合保荐代表人资格的从业人员不少于4人。
(4)最近3年无违法违规行为。
5、个人申请保荐代表人的条件
(1)3年保荐业务经历;(2)最近3年在担任过项目协办人;(3)最近3年未受处罚;(4)未负数额较大的债务;
(三)证券的承销
2.证券承销的方式。证券承销采取代销和包销两种方式。
3.证券承销的协议。证券公司承销证券,应当同发行人签订代销或者包销协议。(略)
4.承销团承销证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应当由承销团承销。承销团应当由主承销和参与承销的证券公司组成。
5.证券承销的期限。证券的代销、包销期限最长不得超过90日。股票发行采用代销方式的,代销期满,向投资者出售的股票数量未达到拟公开发行股票数量70%的,为发行失败。
五、证券投资基金的发行
(一)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来源北京安通学校
1、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条件
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1)有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和《公司法》规定的章程;(2)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3)主要股东具有从事证券经营、证券投资咨询、信托资产管理或者其他金融资产管理的较好的经营业绩和良好的社会信誉,最近3年没有违法记录,注册资本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4)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达到法定人数;(5)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基金管理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6)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2、申请托管人的条件(略)
(二)基金份额发售的条件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发售基金份额,募集基金。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基金募集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和审慎监管原则进行审查,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基金份额的发售,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办理。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核准文件之日起6个月内进行基金募集。
基金募集不得超过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的基金募集期限。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计算。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封闭式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达到核准规模的80%以上,开放式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超过核准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予以公告。